您好,欢迎来到保利娱乐。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建筑法管理办法范例

建筑法管理办法范例

来源:保利娱乐

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事业的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以及建设、开发、设计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管理。

    各级规划、消防、工商、环保、城建、房产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核发的专项工程资质证书。未取得专项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和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一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至四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类资质等级装饰装修企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按审批权限分别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和简历,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四)企业自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五)企业年度统计和财务报表;

    (六)验资证明和开户银行、帐号;

    (七)企业承包的代表工程材料;

    (八)建立“资质档案”一式3份,分别由企业所在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二级企业由企业和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七条  新开办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资质等级从最低等定起。

    第  对外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审查,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应首先经核发资质证书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凡是发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遵照《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凡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准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六条  外市进驻我市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出具资质证书、出境施工证明、取费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入市手续,个人出具上岗证书。取得工程中标通知单后,方可办理入市注册和合同鉴证等手续,否则不得进入我市境内承包工程任务。

    外国和港、澳、台企业进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必须按《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市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  造价、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承发包双方应该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一律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工期、质量、价款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项内容。

    第十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范围,提高取费标准,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级压价,抬高工程造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应编制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代编。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工程设计或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市场经营主要建筑材料一律实行准销准用证制度。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选用符合国家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严格控制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中严格按有设计资格单位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禁随意拆改房屋墙体、梁、柱等承重结构,确需要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必须按《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按施工图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安全作业和防火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防火管理工作,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城建、消防等部门在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联合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由产权单位存档。未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等级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承发包双方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一)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监督指导。

第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

第十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生效前,未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住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措施办法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living standards, people to improve living conditions demand growth, housing construction in the long time, and has the broad prospects for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housing industry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accident rate is higher, to the country and the people's cause serious damag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sidential 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problems existing in,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measures to minimize or eliminate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accident.

Keywords: housing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Proble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向前推进,住宅建筑的建设是现在以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建筑市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目前,很多的施工企业存在着“重质量,轻安全”的观念,也不愿为安全管理投入过多资金,并没有意识到较高水平的安全管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施工企业的生产效率,只是武断地认为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是牺牲企业效益。以致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缺乏保障。在进行住宅建筑的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1住宅建筑的特点

1.1住宅小区一般单体数量比较多,且面积较大。限于土地供应和成本控制,及日后居住集中物业管理的问题,小区住宅普遍都是成片规模的开发,面积多在几万平方米,更多的达到几十万平方米,单体数位更是两位数以上。

1.2施工的企业较多,交叉作业比较多。因为单体数量多,一般都是由分开的不同施工单位同时进行施工,施工企业在3家以上,外加市政、园林、电信、电力、煤气、自来水等配套单位,客观上也增大了交叉施工的单位量。

1.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较多。住宅小区的每个单体面积都不是很大,但是各个工种队分工不一,又同时存在,因此作业人员在一定时间内较多,且分属于不同的施工企业,给管理造成了较大的难度。

1.4住宅建筑的建设工程造价都比较低,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很难保证。住宅建设的工艺较公建项目要简单许多,造价理所当然也较低,参与竞争的施工企业一般也较多,面较广,因此竞争很激烈,中标的几率也比公建项目低一些,因而施工企业的利润也会大打折扣。

2住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滞后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因为在住宅建设的每个单体的面积普遍偏小,所以竞标的要求较低,一些资质并不高的企业就比较容易中标,即使是一些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已经中标,往往也会派给自己单位实力较弱的项目班组来承担,这就客观上造成了管理人员的偏低素质。而且,绝大多数操作人员都是来自农村或偏远山区的临时工、外包工,文化程度总体较低,绝大多数未受过专业训练,人员素质总体较差;加之企业没有对他们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得严重缺乏那些必要的建筑安全知识和技能,安全操作技能低,没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事故现场一些较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设置明显安全标志,一些洞口和坑槽内没有设置防护设施,即使配备了防护设施,其中很多存在缺陷。电气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规范是导致作业人员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

2.2住宅建筑现场设施管理较复杂由于建筑产品体积较大,物资消耗和人力消耗巨大,在有限的施工现场上集中大量的建筑材料;不同功用的大小施工机具,如塔吊、井架、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多,无型号、无专门标准、自制和组装的中、小型机械类型数量多,手持移动工具多;多工种密集的操作人员等。并且在施工中,其在地下、地表、高空多层次作业面上每时每刻都在变更作业结构,全方位时空立体交叉运作系统。这就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难度加大。

2.3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规范

有不少企业为了追求施工进度和利益最大化,对安全工作的投入相当少,根本不按照国家机械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制造,导致设备的性能和安全系数非常低,存在的事故隐患很大。另外,还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施工现场劣质设备到处都是,这些都给现场施工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此外,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全,其中一些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性能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4施工安全管理不严,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方案等力度不够。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缺乏有效的办法和手段,对现场一些工人作业时的习惯性违章操作和潜在的隐患灵敏度不够,不去及时制止和消除隐患,导致很多的伤亡事故发生。由于现场管理人员不重视安全管理,很多房屋建筑企业存在着安全管理职能严重的上下脱节、工作失控的问题,制定的一些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措施根本不能落实下去。且很多建筑企业并没有建立建筑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部分管理人员责任感不强,遇到突发事故时,由于没有应急预案,不能及时的消除事故,降低损失。

3加强住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方法及对策

3.1加强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工作方针,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重点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组织到位、安全教育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一些专业管理人员需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法规、劳动保护与消防、中小型机具、土方作业、现场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垂直运输设备、模板工作、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现场急救等安全常识。加强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自觉性,是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根源。针对务工人员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自我防护意识等现状,充分利用民工学校等教学资源,对建筑工人的建筑工程基础知识、安全基本要求进行强制性培训;鼓励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通过劳务交易,规范劳务承发包行为,杜绝闲散零星劳力上门推销或无合同上岗现象。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每年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抓好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基本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安全教育要注重实效,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

注重抓好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把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良好的形象结合起来,做到安全生产,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施工现场布置应周密策划,围墙、大门、办公室等应美观大方,现场料具堆放整齐,职工行为文明,材料设备标识清晰,安全标志醒目,并按规定标准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和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制度,施工班组上岗前,还要按照当天的生产内容,针对作业环境、天气状况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更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安全要求,确保所有上岗操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3.3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将住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具体人员。在施工过程的每个阶段和环节都要坚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还必须定期全面学习建筑行业施工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颁布的一些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统一建筑企业的标准,全面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意识。

结语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城镇化加速阶段,是建筑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应高度重视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强化管理,构建有效的建筑现场安全保障体系,从根本上杜绝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刚.浅谈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09,(6).

[2] 全裕利.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城市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 办法

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A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技术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一些城市,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不断开发,城市土地资源逐渐紧张起来。因此,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建筑市场也十分活跃,但是,对应的施工技术以及管理水平发展水平很低,导致了建筑市场竞争不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现象的发生。因此,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的监控措施或控制手段,保证工程的建设按照设计规范和合同要求标准保质保量的完成。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原则

(1)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市场经济为第一原则。坚持科学、公正,鼓励公平竞争。

(2)应当遵循预防、控制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以工程的质量为标准。

(3)坚持以用户至上的原则。在对建筑工程进行严格控制的同时还应当尽量满足用户的要求。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影响建筑质量的5大因素:建筑材料、人、机械、方法和环境。

(1)建筑工程材料。建筑工程材料直接关系到建筑的质量水平。材料是否合格会对建筑工程的承载强度和结构刚度产生影响,进而会对建筑施工安全产生影响。

(2)施工人员。施工人员是建筑施工的主体,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都会对工程的质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施工人员的素质水平高低直接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好坏。

(3)机械设备。现代城市建筑工程过程中,因为施工场地,不可能使用大量的施工人员,因此用到施工机械的情况很多。施工机械一班不直接作用于工程主体,因此对工程质量产生不了直接的影响,但是如果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或者施工机械因保养不够而不能正常运行,就会对建筑的安全和质量造成间接的影响。

(4)施工方法。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中,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方案

是否合理、施工操作是否正确等都将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5)环境因素。建筑工程的环境条件指的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的

一系列环境因素,而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尽管很多企业和单位对质量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但是在实际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施工企业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在建筑质量与建筑成本产生矛盾时,很多企业会选择保护成本。二、监理单位管理问题。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是不能及时指出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员知识结构不足,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 城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方法

(一)加强对设计单位的资质和方案的审查。

建筑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建筑工程的设计合理与否对建筑工程的最终质量能够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对设计方案审查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单位自身的资质审查,从而全面的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在对工程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确保设计满足防火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同时要严格执行设计质量负责制和设计质量事故经济赔偿制度,尽量将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消除在工程的设计阶段。

(二)加强质量监管,完善监理制度。

监理制度的推行是从第三方的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从而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因此机构应当完善监理制度相关措施,并通过法制形式确保对监理的制度考核。在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时,要将监理项目记录的到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工作档案当中,作为其工作考核的标准之一。对于有严重失职记录的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处理,取消其监理资格。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督与约束。

施工单位的自身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资质审查制度,确保施工企业的施工水平。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严格执行上岗制度,推动施工单位自检制度的形成,从而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四)加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

合格的建筑施工材料是建筑施工质量的保证。因此在对建筑施工进行质量监控时,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的控制,最大限度的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做好材料的检测工作,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要对材料进行质量检测,保证材料符合施工的质量要求。

(五)强化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过程中,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因素很多,会直接影响到施工效果和工程的质量水平。因此对建筑的现场质量管理首先要完善施工现场责任制度,确到责任到人,同时对于施工现场的可变因素要积极的预防,通过多种措施强化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

(六)加强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工程质量的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因此加强管理人员的意识,提高施工人员的业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工作人员通过专业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熟悉建筑工程知识,不但能够使企业走上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之路,而且能够使企业管理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尽心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三 结束语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只有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审查、加强对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才能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建造优质工程。

参考文献

[1]郭军;杨俊章,城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方法初探[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年07期.

[2]丁鹏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J].山西建筑,2011年04期.

[3]段巧艳;韦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研究[J].科技向导,2012年23期.

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廉租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含新建、改建)和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廉租住房房源,应以保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通过新建、改建和购买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制定、计划的编制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及租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租赁的申报、审查和分配工作。

第五条发改、国土、财政、规划建设、物价、民政、地税、总工会等部门及所涉及乡(镇)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四)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或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

第廉租住房租赁收入与支出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租金收入,存入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第九条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维护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免征税费。

维护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十条租金的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具体使用由负责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的乡(镇)提出申请、编制预算,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再报县审批后纳入预算。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将根据县财力、住房保障实际需求及城镇统一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建设主体为廉租住房所在的乡(镇)。

第十三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红线外基础设施由配套。

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优先安排,切实保证供应。

(一)主导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清理、收购符合标准的公有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回购以置换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退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房改房;

(四)将改制企业闲置房产改造成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模式,应在“主导、多点建设、分步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下,实施“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户型面积、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租赁管理”。

。具体建设标准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四章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人为城镇常住户籍人口家庭;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民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间是抚养或赡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和标准,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住房水平的提高,经县审定后适当调整。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货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

第五章廉租住房租金的确定

第十廉租住房租赁标准实行定价,定价依据为:

(一)全县经济发展水平;

(二)市场租赁房屋的平均租金;

(三)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

具体标准由县物价、住房保障管理及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上述原则提出方案,并报经县审定后,于每年11月底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

第六章廉租住房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需优抚、救助的家庭,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可优先租住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租赁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动态管理原则,采取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户籍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应提交经年审有效的《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家庭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现住房租赁证明、房产证或无房证明)。

5.县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双困户”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要实行,竭诚为“双困户”服务。

(二)初审:由乡(镇)负责,县民政部门及工会配合,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复审: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复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四)备案: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建档。

第二十二条符合租赁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管辖区域内可提供的廉租住房房源情况,通过排队轮候、摇号或其他随机方式确定承租人。对确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所在的乡(镇)负责廉租住房日常维护和租金收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负责廉租住房日常管理的乡(镇)在房屋出租前,应将房屋的水、电户头开通,并做好房屋住户交纳水、电费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入住前应与负责廉租房管理工作的乡(镇)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交纳租金和有关费用,入住后须严格遵守租赁合同要求及廉租住房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让、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租赁采用动态管理,实行每年申请审查制。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每年定期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续租。对不按规定申请审核的住户,管理单位有权终止其租赁关系。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及资产状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在3个月内收回廉租住房。退房确有困难的,根据房源情况可适当延长,租金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

第二十已承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因死亡或外迁,同时其家庭成员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承租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廉租住房条件的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廉租住房承租人按规定及时退出廉租住房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三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达到或超过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确系住房有困难且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以在6个月内按当年公租房租金标准承租廉租住房,6个月后必须无条件收回廉租住房。

(二)承租人已另有住房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加层、修改房屋设计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连续6个月未交纳租金的。

如承租人有以上情况且拒绝退回廉租住房的,由乡(镇)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隐瞒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对已租赁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明的单位,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6

一、呈现财务管理发展现状,为其方法创新缘由补充解释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基础性知识的阐释,并没有将重点放在财务管理特点、基本概念上,而是聚焦于财务管理发展现状,即指出建筑施工企业在国家的扶持下、国际先进经验的助推下、建筑行业与财务行业的帮助下、相关工作人员多年的努力下,逐渐构建起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务管理体系、开拓出丰富多元且具科学性的财务管理方法、制定出日渐完善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财务管理制度。简言之,在阐释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基础性知识时,将重点放置在“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在多方力量的扶持下,取得了一定成就”这一发展现状上。这一现状分析,从某一方面回答了为何要进行财务管理方法创新等问题——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发展到一定程度,不可避免会激发财务管理方法的创新,以便适应新时期新的要求——为当前财务管理方法创新提供了现实支撑。

二、揭示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为其方法创新必要性提供支持

在分析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现状之后,以问题意识为指导深层次探究了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即多角度解读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发展障碍这一层面强调了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方法创新的必要性。具体而言,本书结合投资风险、资产管理、施工成本等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内容,指明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财务管理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与工作理念老旧、财务管理机构设计不科学且不合理、财务管理体系不系统且不全面、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风险更加多元化、资金与成本管理不恰当等多方买问题,直接影响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发展战略与重大决策的制定、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继而以此反映出以财务管理方法创新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问题解决的必要性。

三、提出财务管理优化策略,为其方法创新提供有效参考价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ltw.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