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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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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买卖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风险负担规则在违约情形下的适用受领迟延时的风险转移。

风险负担又称“危险负担”、“风险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所承担的风险。

一、订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如何承担责任

运输中的货物风险负担规则是:

1、双方是否约定了交货地点。如果约定了交货地点,卖方应承担运输中货物损失的风险;

2、如果交付地点没有约定,但需要运输,需要看是否约定由指定承运人承运。指定承运人在承运期间发生货物损失的,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3、如果没有约定指定承运人承担,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货物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

根据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债权人不履行债务该怎么办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承揽和雇佣合同有什么区别

承揽和雇佣合同有以下区别:

1、标的物不同,合同标的物包含承包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雇佣合同的目标是雇主提供劳务本身;

2 、双方的地位不同。双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承包人在完成工作中是的。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应服从雇佣人的安排和指挥,双方之间存在管理和管理之间的关系;

3、风险负担和责任不同;

4、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在合同中,由于合同的目标是工作结果,一般承包商在完成工作结果并交付给定制人后,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承包人与定制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大多持续时间相对较短。在雇佣合同中,雇主和雇员通常建立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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