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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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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适用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一、合同履行的期限多长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房屋开发商违约怎么办

房屋开发商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退房,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2、房屋结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仍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有权退房;

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买受人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买买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构成逾期交房吗?

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能构成逾期交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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