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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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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审理思路

首先,应当明确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三种类型:

1、被告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2、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3、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其次,根据被告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审查原告提供的侵权证据及被告的抗辩意见及证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同。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系因原告的高管或职工跳槽后进行同业竞争引发争议,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身具有秘密、隐蔽的特点,对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要求较高。为解决举证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侵权的认定采取实质性相同加接触减合法来源原则。在认定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技术秘密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时,技术事实比较简单的案件,通常经过一般技术比对即可作出认定,但比较复杂的案件,法官无法通过技术比对直接得出结论的,则需要启动专家咨询或技术鉴定程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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