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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撤回起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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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人民宣告判决前,人民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

(二)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

(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建议人民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一、刑诉法撤回起诉的主体是什么?

刑诉法撤回起诉的主体是一方的当事人。

广义上理解,撤回起诉是指当事人(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基于一定的原因和意志,通过一定形式的意思表示,由审判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准许(或推定)诉讼主体收回诉请、放弃诉讼的行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撤回起诉,简称撤诉,也称撤销起诉,其主体是起诉的一方当事人。而在公诉案件中撤回起诉,是指公诉案件起诉到之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或不能将被告人定罪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决定撤回起诉请求的诉讼活动。撤诉权是专属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权力,目前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的时限范围规定在“提起公诉后至人民宣告判决前”。如果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实质上意味着一个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的结果,这与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并无冲突。因此,撤回起诉是一种刑事诉讼过滤机制和诉讼程序补救机制,与公诉机制共同彰显诉讼的程序价值和保障功能,维护着检察机关权威和司法形象,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未对撤回公诉程序作出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缺乏执行标准和可操作程序,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刑事诉讼法撤回起诉的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一)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

(二)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三)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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