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户籍所在地是指户口登记所在的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机关主管户口登记工作。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