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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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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植物检疫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3、有关包装材料和运载工具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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