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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无条件退货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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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此次消法修改一大亮点。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

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要由经营者承担了。此项规定是从保护交易双方的共同权益来考虑的,消费者有冷静期,对不满意的商品可以退,但如果由此产生的新资费却要经营者承担,无疑也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这里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网络销售与电话、电视等销售不一样,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买东西时是可以看到图的,有些东西还有评价,并不像电话、电视购物中虚假的东西可能更多一些。简单地将这两类销售方式放在一起可能会有问题。

二是按照现在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网络购物的要求要高于对实体店的要求。我们现在应该鼓励电子商务发展,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是现在电子商务很多商户都是小企业,对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一些小企业会很难承受,很可能没办法再营业了。特别是要防止恶意退货,这对小企业的影响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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