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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性磋商公示期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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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和公开招标的区别在于供应商确定方式、文件发放日期、澄清修改时限、评审方法和评审侧重等方面。竞争性磋商是通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而公开招标是通过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并选择中标人。

法律分析

竞争性结果磋商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和步骤如下:

程序和步骤是计划申报、财政审批、确定供应商、制定磋商文件、组织现场考察、编制和递交相应文件、组建磋商小组、初步评审、响应文件澄清、磋商、综合评分、采购人确认供应商、发布成交公告、签订合同。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竞争性磋商和公开招标的区别如下:

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4、评审方法不同;

5、评审侧重不同;

结语

竞争性磋商与公开招标在供应商确定方式、文件发放日期、澄清修改时限、评审方法和评审侧重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竞争性磋商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而公开招标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是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相对而言,公开招标是通过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选择中标人。这两种采购方式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供应商确定方式、文件发放日期、澄清修改时限、评审方法和评审侧重等都是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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