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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调取的证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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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范围如下: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调取证据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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