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累犯盗窃罪,根据最高的解释,应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执行完毕或赦免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犯盗窃罪,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相关法律知识:
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盗窃罪犯的惩罚力度是否足够严厉?
盗窃罪犯的惩罚力度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目前的惩罚力度已经足够严厉,可以有效遏制盗窃犯罪的发生。他们认为,长时间的刑期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潜在的罪犯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现行的惩罚力度还不够严厉。他们认为,盗窃犯罪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因此应该加大对盗窃罪犯的打击力度,提高刑罚的严厉程度。他们主张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盗窃罪犯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正义。总的来说,盗窃罪犯的惩罚力度是否足够严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的需求、法律的公正性以及犯罪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评估和调整。
结语
综合考虑前后罪行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行的轻重等情况,对于累犯盗窃罪的惩罚应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盗窃罪犯的惩罚力度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是否足够严厉,需要综合考虑社会需求、法律公正性和犯罪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社会安全和正义,对于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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