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债务和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些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
一、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语
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个人名义下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由个人承担。此外,《民法典》规定,某些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清偿。以上是对该问题的完整回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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