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民事同一案件若是已经经过判决且生效的情况下是不能再次提起诉讼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案件撤诉,则第二次还可以再起诉;如果案件已经经过判决且生效的情况下,则不能再起诉了,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起诉是依法向提出诉讼,请求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刑事案件的起诉,在于请求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于请求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起诉必须是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进行。在中国,刑事案件的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提起公诉,只有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才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可以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人民和受侵害的法人单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1、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在民事诉讼法上起诉的要件包括当事人、诉讼理由及诉讼标的等,核心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要求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必须具有惟一性。也就是“一个起诉”中只能针对“一个民事实体法律关系”。2、提起民事诉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需要具备主体、案由、管辖等要素,其中最主要的是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基于什么法律关系、对谁、要求人民作出什么样的裁判。第二,原告提起一个民事诉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一项或多项诉讼请求。第三,原告对一个民事案件,提出多少项诉讼请求,法律并无严格,只要是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关系认为可主张的诉讼请求均可向提出。所以,关于“多份合同可否一起起诉”这个问题?如果多份合同都是证明同一个事实,构成同一个法律关系,是完全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的。即使相同的合同主体之间因不同的合同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可向起诉多个的案件,人民可能视情况而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四十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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